遇到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后不服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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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再一次进行案件审判。对于一做出就产生法律效力的二审终审判决来说是可以采取这种方式的。
遇到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后不服怎么办?

遇到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后不服怎么办?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意思就是说如果对一审的判决的结果不服的话是还可以继续上诉进行审判的,得出来的二审终审的结果就是法院的终审判决。然而在一些案件中,还是会存在二审终审后出现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情况,但是二审过后是不能继续上诉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怎么做呢?专门针对这个问题,以下是小编收集和整理出来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这样一个意识,那就是二审终审判决和一审判决是不同的,二审终审判决一出马上就会发挥其法律效力,而一审的判决则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挥其法律效力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再审的方式,再一次进行案件审判。对于一做出就产生法律效力的二审终审判决来说是可以采取这种方式的。当当事人的这一方牵涉的人数很多或者是当事人两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存在对于二审终审判决不服的情况,可以采取向原来案件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再次进行审判。但是一定要注意到的是在这两种方式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原来二审终审判决、裁定是不会停止执行,直到再审成功推翻后才能够停止。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情形就会裁定进行再审,那么案件就会进入再审程序。如果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驳回再审申请。如果出现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不准再审,或者超过时间没有做出来裁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但是只能提出一次,意味着如果第一次不成功当事人就不能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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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二审终审判决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二审判决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你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向人大信访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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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对二审不服判决,你可以进行申诉。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1、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申诉。首先向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进行申诉,请求重审。其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信访部门进行申诉控告,也就是向省高院的信访办寄送材料,反映问题,可以对案子进行申诉。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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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终审不服判决不公下一步该咋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再审程序属于“非常程序”  再审程序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古罗马的“一事不二理”原则,对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张扬达到极致,因而那个时候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是不允许的。  实务部门有一种观点认为,“维护的既判力只是那些正确的既判力,绝对不维护错误的既判力,”[3](P.5)我们说,判决可以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但既判力作为一种约束力和审判权威的象征,只能维护,而不能否定。即使个案判决被推翻了,也是着眼于维护权威考虑,因为生效判决有重大瑕疵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必须通过再审这样的程序对司法本身予以自我修复,当然这种修复是有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的。  再审程序具有“反程序性”  尽管再审程序是在极端例外的情况下来修正“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但结果终归是有关案件的判决被推翻,已经结束的程序又反复了一次,程序的安定性和经过诉讼程序所确定的既判力遭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而程序的安定性是诉讼的基本价值之一,[4](P.1)判决终局性特征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所以再审程序本身具有“反程序”特性。  英美法系国家,类似的程序冠以“上诉审程序”或“上诉程序”之名;[5]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用“非常上诉途径”和“再审之诉”的称谓。尽管它们形式上存在差别,但实质上的功能却是一样的:对有重大瑕疵的确定判决进行救济。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确定的生效判决,因而再审程序一旦启动,就是对司法终局性的怀疑。正因为如此,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慎之又慎。  再审程序要与诉讼效益原则协调  古老的“一事不二理”的原则也蕴涵着对司法资源有效配置和有效利用的意味。“‘终审不终’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降低了诉讼的效力和效益。  从现代司法的角度来看,司法资源包括司法中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都是有限的,在同一个时期资源则相对是定值,所以投入到再审中的资源越多,则投入到一审、二审等正常审级的资源就越少,正常审级的审判质量就会降低;从逻辑上讲,又会导致再审更多的启动,如此恶性循环,使司法资源的利用出现了不必要的损耗,并导致司法的效率和效益在总体上降低。”  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要在同一案件上重复投入司法资源,这似乎与效益原则不符,但是从公正的角度看,这又是为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消除一审、普通上诉审中程序错误因素和裁判者的过错因素,是减小这一代价的必由之路。  效益原则不仅体现在要限制再审的发动,而且也要贯彻到再审程序的运作之中,也就是对再审程序本身的设计必须合理而高效,再审程序本身必须体现“有限性”原则,“再审程序有限性最为集中而核心的法律表现就是再审理由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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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不服怎么申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劳动争议仲裁实施一调一裁两审的模式,二审,为终审判决。
2.在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又发现新的证据等,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六个月内,向二审申请再审。
3.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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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对于法院终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再审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如果上级法院认为没有再审的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并且不再受理。这时候就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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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终审判决后不服怎么申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劳动争议仲裁实施一调一裁两审的模式,二审,为终审判决。
2.在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又发现新的证据等,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六个月内,向二审申请再审。
3.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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