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众多离婚纠纷案件中,不起眼的转账记录往往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证据。在云南省某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该案中,原告W某与被告ZX于2019年相识恋爱,2023年生育一子小Z,2025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矛盾激化。2026年3月,女方W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包括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小Z由其抚养,要求被告自2026年1月起按2700元/月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总计518400元,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储蓄2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ZX聘请了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的侍晓睿律师(执业证号:15303202011206976)为其代理。侍晓睿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原告主张的高额抚养费和共同财产分割缺乏有力证据。原告虽提出诉求,但对于共同储蓄27000元,未能提供有效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来证明该款项的存在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抚养费方面,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高额抚养费,却没有考虑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侍晓睿律师深入调查,收集了被告的收入证明、家庭负担情况等证据,证明被告需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经济压力较大。同时,律师还收集了原告存在赌博陋习、无稳定收入与居所的证据,以此证明原告不适宜抚养子女。
在庭审中,侍晓睿律师结合收集到的证据,提出被告的抗辩核心观点:同意离婚,但离婚原因系原告存在婚姻不忠、赌博陋习;原告无稳定收入与居所,且有赌博恶习,不适宜抚养子女,请求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无额外存款,不存在可分割的夫妻共同储蓄;原告主张一次性支付高额抚养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即便法院判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应按800元/月定期支付,同时保障被告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婚生子长期随原告生活,法院判令由原告抚养;结合被告收入、家庭负担及当地生活水平,抚养费按800元/月定期支付;原告主张的共同财产分割无充分证据佐证,未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最终判决准予W某与ZX离婚;婚生子小Z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6年4月起每月26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侍晓睿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超百余件,在婚姻家事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证据收集,成功为被告削减了不合理的诉求,大幅减轻了被告的经济负担,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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