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鲁X因驾车与丈夫曹X冲突,致曹X摔倒受伤,伤情达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毛X经营木材加工厂时,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超1300万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
面对这些复杂的案件,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的张寿刚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观察力。在赵X的危险驾驶案中,张律师注意到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这些细节。轻便摩托与普通机动车有所不同,凌晨时段道路上行人车辆较少,降低了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同时,张律师还提炼出赵X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构建了完整的不起诉辩护逻辑。
在鲁X的故意伤害案中,张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前科等核心情节制定辩护策略。他积极协调双方,推动鲁X取得被害人谅解,大幅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提交的不起诉法律意见逻辑严谨、依据充分,最终被检察机关完全采纳。
在毛X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张律师明确毛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奠定了轻判基础。推动毛X全额缴纳违法所得,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全程配合认罪认罚程序,结合无前科、悔罪态度好、社区可监管等因素,成功为毛X争取到缓刑。
在这几个案件中,张律师通过对细节的精准把握,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赵X案中,将驾驶车型、行驶时间、自首等情节结合起来,向检察机关证明赵X犯罪情节轻微;在鲁X案中,把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串联,让检察机关认可鲁X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在毛X案中,以自首、全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为核心,让法院采纳了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赵X和鲁X获得了不起诉决定,毛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能证明自己情节从宽的证据,比如自首的相关证明、认罪认罚的记录、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协议等。这些细节在关键时刻可能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张寿刚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不起诉相关案件10余件。他总是能精准考量案件中的特殊情节,提炼多重法定从轻情节,让自己的辩护观点被司法机关采信。无论是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他都能凭借对细节的敏锐捕捉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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