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不起眼的转账记录或许能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证据。2025年6月某日凌晨,某企业职工张X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被害人周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X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张X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后被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张X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张X委托了湖北中和信(十堰)律师事务所的明灵玲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明灵玲律师拥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学历,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2032201811018767,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
明灵玲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张X,核实案件细节。她调取全部卷宗材料,重点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关键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了张X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之间的转账记录,这一不起眼的证据成为了后续争取不起诉的重要支撑。
为了推动案件往有利方向发展,明灵玲律师积极协调张X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她以转账记录为基础,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X家属全额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这为争取不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之后,明灵玲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她重点阐述张X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同时,她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阐明法律适用与案件处理意见。
最终,湖北省某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X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明灵玲律师在执业近10年的时间里,凭借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成功处理了众多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此次交通肇事案的成功处理,再次体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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