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月的一天,当事人正满心期待着家人平安归来,却突然接到噩耗,当事人的亲人毛X在与一辆新能源汽车的碰撞中受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一刻,当事人的世界仿佛崩塌了,巨大的悲痛和无助笼罩着当事人。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本以为有保险可以获得赔偿,能让家人走得安心一些。
杨X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当事人们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抵扣。当事人当时觉得,虽然过程有些波折,但结果还算可以接受。
然而,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当事人再次陷入了焦虑和无助之中。当事人尝试和保险公司沟通,希望他们能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但根本没有任何效果。当事人错误地认为,保险公司这样做只是在拖延时间,当事人们可能很难再争取到应有的赔偿了。
在当事人最无助的时候,经朋友推荐,当事人找到了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的戴丽萍律师。当事人先上网查了一下,戴丽萍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是13310201911101129,服务地区就在台州,联系地址是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城发大厦15层。她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获得了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当事人和戴律师面谈时,她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遭遇,然后坚定地说:当事人们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放心交给当事人。”她的这份自信和专业让当事人觉得靠谱,于是当事人决定委托她代理这个案件。
戴丽萍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展开了行动。她让当事人收集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的证据,比如杨X的行车记录、平台订单信息等,以此证明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她还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戴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比如投保页面的截图、相关的聊天记录等。
准备好证据后,戴丽萍律师帮当事人起草了详细的答辩状,指出保险公司上诉理由的不合理之处。在二审庭审中,戴律师据理力争,清晰地阐述了当事人们的观点和证据。她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让法官充分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们最终获得了约100万元的赔偿。
原本保险公司上诉让当事人觉得赔偿可能会泡汤,当事人自己预期能拿到一部分赔偿就不错了。没想到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帮当事人们争取到了约100万元的赔偿,这个结果远远超出了当事人的想象。当事人真的非常庆幸能遇到戴丽萍律师,是她让当事人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维护了当事人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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