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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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犯罪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需要对全部犯罪行为负责,从犯和胁从犯存在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况,教唆犯需要对其教唆的罪名承担法律责任。
共同犯罪怎么判刑

共同犯罪根据当事人在犯罪中所承担的角色不同,所判定的刑事责任也有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况。主犯通常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角色。常见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及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判断犯罪分子是否是主犯,应当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所处罚。这代表着犯罪嫌疑人除了需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还需要对集团的其他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法律后果。但存在的例外是,如果集团成员超出了犯罪集团计划外实施的新犯罪,其首要分子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从犯的情况。从犯通常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角色。通常体现在共同犯罪中,为主要犯罪人提供便利实施帮助行为的参与人。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实行人,从犯更多的是辅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主犯,但并不是一定存在从犯。从犯需要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胁从犯的情况。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是指,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即非出于主观意愿而被强迫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比较轻微作用的犯罪嫌疑人。若当事人起先是被胁迫参与犯罪,但之后出于主动意愿,积极主动的实施犯罪,则不应当被认定为胁从犯。此外,若行为人完全被犯罪人控制,在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胁从犯,其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法律对此不予处罚,对于胁从犯,根据其犯罪行为情节,适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四,被认定为教唆犯的情况。教唆犯是指,出于恶意教唆、怂恿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犯罪参与人。

成立教唆犯的具体条件如下:

(1)被教唆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

(2)教唆犯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教唆的行为,引起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犯罪故意。若是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则不成立教唆犯。

(3)必须要存在教唆的故意。教唆犯必须是故意实施教唆行为,促成他人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开玩笑等类似言语,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教唆行为。教唆犯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言语将会使他人产生犯罪的故意,从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教唆行为。教唆犯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罪名所定罪。但倘若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超出了教唆的内容,教唆犯只需对自己所教唆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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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预谋如何构成共同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 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 ①共同行为成立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熂垂材倍?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抢劫?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按时到两人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一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应将共谋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只是由于他没有参加实行行为,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实行了犯罪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只应对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为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 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是指共同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相互沟通,相互认同。它要求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或要达到的目的有意图联络,相互联系,即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意思明确,意向联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①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 ②。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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