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此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指明知会计、统计人员是依法履行职责而进行打击报复的主观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的会计、统计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情节恶劣,一般是指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的,多次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不敢依法履行职责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精神失常,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
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
(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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