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二审未上诉如何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2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二审未上诉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在第二审程序中,为保障未上诉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一般来说,未上诉发生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些被告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上诉。

{ArticleTitle}

一、二审未上诉如何辩护?

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对这类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有关上诉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也要审查其他同案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然后一并作出第二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因此,在第二审程序中,为保障未上诉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二、二审程序上诉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1、上诉方式

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2、抗诉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核后决定是否应当抗诉。

3、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书以下后,被告不服的,可以在半个月内提请上诉,这是基本的权利。可是在团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比较多,可能有部分被告没能上诉,即使这样,二审法院也应该保障其辩护权,由一审辩护律师代理或者另行委托其它代理人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5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当事人二审未上诉如何辩护?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2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1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3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1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8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0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5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7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7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8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7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2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4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1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4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刑事诉讼·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未成年持刀抢劫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未成年持刀抢劫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法律上的具体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发小抢劫案已经进入了二审,他只是个从犯来着,那么刑事未上诉人二审辩护的辩护词都有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br/>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br/>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br/>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br/>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br/>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br/>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br/>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br/>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6.1k浏览
当事人二审未上诉如何辩护?
10w+浏览2024-02-26
朋友们, 我的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有没有现成的刑事公诉案件二审辩护词?我马上就要去开庭了,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我来告诉你刑事公诉案件二审辩护词应当怎么写:你可以参考这份:<br/>审判长、审判员:<br/>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牛法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牛法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br/>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中法技审(2000)第21号法医文证审核鉴定书及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科温公刑尸检(98)170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其中市中法鉴定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br/>第<br/>一、按照法医学原理,脑干挫伤的病人在脑干的组织切片中应发现:<br/>(1)脑干挫裂伤。脑干损伤部位的神经组织连续性遭到破坏,局部有出血、水肿,可合并脑神经及神经纤维挫伤和撕裂伤。<br/>(2)脑干点状及灶状出血(本案仅见几个红细胞渗出);<br/>(3)脑干软化。即脑干局灶性组织缺血。随后则出现大量的格子细胞,吞噬并清除软化的坏死组织。而本案脑血管周围仅有几个红细胞渗出,而没有脑干挫裂伤及脑干软化的表现。故认为叶系脑干挫伤缺乏事实依据。<br/>第<br/>二、两鉴定书犯了把脑干点状出血与脑干挫伤等同起来的错误。据司法部司法所的鉴定时所见,死者叶志操脑干的组织切片中见血管扩张(据了解,法医仅见到血管边几个红细胞)。点状出血系血管扩张渗出所致,是死者常有的表现,并非是脑挫伤造成的。<br/>第<br/>三、市中院法医鉴定书认为脑干内的局灶性出血系脑出血管的摩擦与撕裂造成的。本辩护人认为,该观点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的,既然脑血管的撕裂,那么撕裂口何在?没有撕裂口,何来脑血管的摩擦与撕裂。显然,这种观
209浏览
防卫过当二审辩护词
10w+浏览2024-03-03
我弟弟在学校和同学发生争执,推了人家一下,不小心把那个人撞到桌子,住院了,现在他弟弟二审,我想知道未成年人二审辩护词一般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br/>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br/>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二审阶段的指定辩护人。在此之前,辩护人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取得其同意,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清楚了本案案情。辩护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采纳。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br/>一、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上看,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梁某在主观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只有拿干树枝助阵打架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故认定为从犯。<br/>案发当天,被告人同罗某、杨某、年某等人去吴某家吃饭喝酒。吃到一半时,被告人是听到罗某大喊:“有人来找我们打架了”之后,才随手拿起吴某家门口的干树枝出去助威。被告人和被害人素不认识,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根据被告人梁某多次的讯问笔录和庭审笔录显示:“我没有得打。只有罗某一个人打,第一次打在大腿上,第二次打后脑部位。”且罗某的当庭供述记载:“问:你们出来打的时候,你看到有哪些人打?罗:我打两棒李某倒地的时候。你打李某的时候,有没有看到梁某打?我打的时候没有看到他。我第一棒打着腰部,第二棒打着后脑。就我一个人打。”且据杨某的当庭供述记载:“只有罗某一个人打(李某)。”<br/>《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一律判处重刑。”<br/>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初次见面,素不相识也没有矛盾,且没有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只是助阵打架,没有参与殴打。据此,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梁某参与殴打的认定,证据不充分。<br/>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梁某持干树枝助阵打架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联系。<br/>据被害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李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右颞枕部形成皮下血肿,右颞枕部有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颞顶枕侧硬膜外血肿死亡。”本案中,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故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没有必然因果联系。<br/>三、被告人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br/>(一)本案系未成年犯罪案件,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br/>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r/>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br/>(二)被害人受伤之后,被告人梁某和张某曾驾车带被害人前往医院救助,证明梁某的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减轻处罚。<br/>根据被告人梁某多次的讯问笔录和庭审笔录显示:“我估计他伤得严重,我怕他死在那里。我和张某一起去找那个小伙想送他去医院。我就在前面骑车……我回过头的时候摩托车就翻在扬厂门口前的路沟里,当时我们是三个人摔倒在公路上,摩托车翻到路沟里,我们从地上爬起来以后,那个小伙就自己往望谟方向走了。”据张某的庭审笔录的供述记载:“车翻下坎,人没有下坎。李某是自己走的。梁某受伤。”<br/>据此,辩护人认为在被害人受伤之后,被告人和张某主动驾车带被害人前往医院救助的行为,证明两者的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减轻处罚。<br/>(三)案发后,被告人监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金额合计人民币16000元,且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br/>案发后被告人的监护人梁某某、钱某与被害人家属李某某和张某某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款,第9小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br/>(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r/>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动投案,是只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br/>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应该根据被告人梁某的危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民事赔偿情况、被害人过错情况、及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规定,减轻对被告人梁某的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br/>此致<br/>*省高级人民法院<br/>辩护人:<br/>二0一三年六月*日<br/>以上是未成年人二审辩护词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190浏览
二审未成年人辩护词,
10w+浏览2023-09-07
未成年人二审辩护词
10w+浏览2024-11-14
未成年人第二审辩护词
10w+浏览2023-09-13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当事人二审未上诉如何辩护?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苏州188****7775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77****926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77****5273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