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584条被反复批注,在这细致的研读中,一场关乎当事人命运的辩护之战悄然打响。20XX年,山西省五寨县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被告人王XX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被公诉机关指控在20XX年XX月至XX月,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X作为公司的业务负责人,面临着沉重的刑事指控,他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证明自己的清白,减轻罪责。
吕泽宇律师来自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5年时间,服务地区主要在山西-忻州。接受委托后,吕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
吕泽宇律师擅长处理金融、建设施工合同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争议问题,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资报酬、培训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纠纷等劳动争议以及企业、商事仲裁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在过往的执业生涯中,他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核心辩护观点构建方面,吕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了一系列精准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他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口碑,还担任着一些社会职务,积极参与法律公益活动,为推动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吕泽宇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成功将控方指控的重罪辩护为轻罪,并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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