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梅雨季的某天,南京市XX区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被告人卞X,一名企业职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推上了法庭。这起案件中,卞X在高速冲卡时带倒执法人员,其行为严重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正常执行职务。卞X面临着法律的制裁,他渴望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减少刑罚对自己生活的影响。
潘鹏飞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江苏常州执业,是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接到卞X的委托后,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潘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多次前往看守所与卞X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在辩护过程中,潘鹏飞律师提出了多个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害人所在公司不属于国家机关,被害人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没有执法资格;被告人卞X主观上犯罪故意不明显,并没有对抗或者妨害执法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X超速的证据不充分,即使超速行驶,也并非必须现场拦截查处;被害人查处超速行驶的执法程序不符合相关工作规范,且违规使用与警用装备相似的服饰;被告人卞X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不妥,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卞X免于刑事处罚。
潘鹏飞律师执业至今,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2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精于从细微处发现辩点,善于与办案机关进行专业、有效的沟通。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证。
然而,法院经过审理,对辩护人的部分意见未予采纳。法院认为,案发时被害人虽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已到期,但新证正在配发中,且其职责是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工作范围和执法资格是公安机关赋予的职能,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人卞X主观故意明显,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性质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超速的证据充分,现场查处符合法律规定;被害人着装符合要求和规范,虽存在瑕疵动作,但不影响其行使警务辅助工作的正当性和规范性;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人卞X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卞X犯妨害公务罪,但考虑到他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卞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处被告人卞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潘鹏飞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力争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他的专业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也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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