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众多案件中,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周杨辉律师在非诉化解纠纷方面的能力。2015年11月1日,原告徐X在被告新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2021年5月23日,徐X因“主动脉窦动脉瘤”接受重大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却遭拒赔,理由是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徐X遂委托周杨辉律师提起诉讼。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周杨辉律师没有急于进入诉讼对抗,而是先深入分析双方的利益和需求。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担忧的是理赔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后续类似案件的连锁反应;而徐X则希望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以弥补医疗费用支出。周杨辉律师意识到,如果直接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会耗费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基于此,周杨辉律师设计了一个分步履行的和解方案。他向保险公司指出,虽然保险合同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这一专业术语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X”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这在法律上存在履行说明义务的瑕疵。同时,他积极调取有利证据,指导徐X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
如果走诉讼路径,案件的结果难以预测。保险公司可能会继续坚持拒赔,双方可能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徐X也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而最终的调解结果是,保险公司认识到自身在说明义务履行上的不足,同意向徐X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调解的好处显而易见,它避免了双方的长期对抗,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也让徐X能够及时获得赔偿。然而,调解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徐X的心理预期,在赔偿金额上可能没有达到其理想的数额。但总体而言,周杨辉律师通过分析双方利益和需求,设计出合理的和解方案,成功化解了这起原本对抗激烈、诉讼风险高的纠纷,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周杨辉律师不仅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非诉化解纠纷能力,他还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刑事辩护、大额商事追缴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他的多重社会职务,如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专家)律师等,也为他积累了更广泛的法律资源和社会影响力。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周杨辉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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