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王某在被告李某的工地工作,被告张某受李某指派接送王某等五人上下班。下班途中,张某和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王某严重受伤,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王某委托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的李海明律师起诉至法院。
李海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整理此次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费用凭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支出的票据,确保每一项损失都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同时,他认真确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明确了各被告在事故中的责任。根据王某的合理诉求,李海明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在庭审前,他多次与王某沟通,了解事故的详细经过和王某的期望,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受雇于李某,顺带接送王某上下班,且王某未系安全带,存在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则称自己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承担次要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针对这些辩解,李海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二被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给王某造成重大损失,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海明律师指出,黄某驾驶的运营车辆挂靠在A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在保险B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终,法院以判决结案。判决保险B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991.21元,被告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36402.03元,被告黄某与A公司连带给付原告王某鉴定费930元。庭审结束后,王某拿到了上述赔偿费用共计252323.24元。
李海明律师执业十六年,是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擅长合同、股权、资产重组、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王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李海明律师还处理过众多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他曾为范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进行辩护。范某作为白银某医药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1.3亿元。李海明律师从进项和销项数额分析论证,最终减轻了被告人的量刑。在民商事领域,他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帮助上诉人曾某追讨到部分利息。曾某与被上诉人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张某某因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问题产生争议,一审法院以“视为放弃后续利息”为由驳回曾某诉请,李海明律师团队精准分析法律关系,通过分段主张利息等策略,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曾某部分利息请求。
李海明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务实高效的纠纷解决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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