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成了这起案件的关键导火索。原告郑某、王某系夫妻,因合伙项目退股事宜,持该协议起诉被告牛某、吴某,要求二人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牛某委托戎畅律师应诉。
接案第1天,戎畅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确定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抗辩的思路。随后的3天里,戎畅律师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向所里经验丰富的律师请教类似案件的处理方法。接案第5天,开始收集证据,提交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
准备阶段,戎畅律师花费一周时间,仔细梳理证据,确保每一项证据都能有力支持抗辩观点。期间,多次与牛某沟通,了解案件细节,补充证据材料。立案后第3天,申请了调查令,进一步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庭审中,戎畅律师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应认定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签订联合办学合伙协议,原告实际投资41.08万元,案涉退股协议由吴某代牛某签名,虽牛某后续有还款与承诺,但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法定与约定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判决理由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不符合合伙退伙法定程序;原告未能证明退股符合约定条件及100万元退股款的合法依据,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案后,戎畅律师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处理合伙纠纷,要紧扣协议约定和法定程序,严格审查证据。”这次经历让戎畅律师在后续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更加注重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尤其是涉及合伙、退股等问题时,会更加谨慎地分析协议的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让戎畅律师在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激烈的庭审对抗时,更加从容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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