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许XX完成厂房搬迁后,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协商无果。此时,许XX委托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案件类型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卢扬超律师代理原告许XX。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承租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公司,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厂房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却拒绝向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许XX的核心诉求是让何XX支付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该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这会影响许XX的补偿请求权;二是何XX拒绝提供《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关键证据获取困难;三是如何准确核算许XX应得的补偿金额,避免因计算不当导致败诉。
针对这些难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他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这样做是为了确立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其次,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精准核算应得补偿,避免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败诉风险。最后,针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案件结果是,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该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纠纷,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实际使用人基于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仍可争取补偿请求权。在证据获取方面,当关键证据被对方掌握时,律师可通过申请法院调取的方式获取,破解证据难题。在核算补偿金额时,要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避免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在合同无效的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进行说理,有助于争取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补偿。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涉及无规划许可厂房租赁及拆迁补偿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实际使用人的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对于关键证据的认定,法院更倾向于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证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梳理租赁关系和权利主体,准确核算补偿金额,并善于运用公平原则等进行说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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