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常州市新北区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引发关注。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然而,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此后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双方的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3204201810027344,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工伤、行政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
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以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被申请人则辩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申请人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加班事实的举证困难,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难以证明有效加班事实;其二,待岗合法性认定复杂,被申请人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难以判定待岗是否合法合理;其三,未休年休假诉求的处理,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杨权法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了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律师抓住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这一关键,为申请人争取权益。同时,结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辩论。
最终,2025年,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遇到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要确保待岗等决定合法合理,避免因程序和理由问题承担不利后果;在证据方面,双方都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明确未休年休假诉求的处理途径,避免在仲裁阶段浪费精力。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执业证号为13204201810027344的他,在劳动工伤、行政争议等领域的专业表现,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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