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错误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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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法院判决发生了错误,并且判决还没有生效,是可以在规定上诉时间内进行申诉的,如果过了上诉期限,就要像上级法院继续申诉,如果认为法院有做违背公正的事,可以向检察院进行举报。上诉权是法律给予每位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
法院判决错误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出现判决错误的情况,如果出现的错误,根据不同情况,是可以提起申诉的,下面我们就仔细介绍一下。

如果在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的饿,是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民事类型的案件上诉期限是15天,刑事类型案件上诉期限是10天,根据时间规定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的,上级法院根据上诉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和判决。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或者已经到了二审判决的,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进行申请抗诉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1、人民法院此前对上诉驳回过,又再次申请的。

2、人民法院超过时间没有对申请做出任何裁定的。

3、再次审判时,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应该在三个月之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告知该申请是否可以,如不可以当事人不允许再次像人民检察院进行上诉或者抗诉。

有如下情形的,人民法院要立即终止执行:

1、申请人表明可以延期执行的;

2、与本案件无关的人对此次执行标准有明确理由产生异议的。

3、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找寻继承人或者继承资格的人进行合理承担义务的。

4、没有找到合法继承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的可以终止的情形。如果终止的情形在消失后,应该立即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判决发生了错误,并且判决还没有生效,是可以在规定上诉时间内进行申诉的,如果过了上诉期限,就要像上级法院继续申诉,如果认为法院有做违背公正的事,可以向检察院进行举报。上诉权是法律给予每位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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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由于你描述的情况不清晰,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自己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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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保全错误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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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对“申请有错误”是否构成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有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为“申请有错误”。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表述,是一种客观描述,因此对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申请人最终没有获得胜诉或完全胜诉,即构成财产保全错误,而无须考虑申请人对保全错误的主观过错状态,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笔者认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理由如下: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从性质上看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定,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主张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与其在侵权行为上的地位,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外,《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含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事实为依据,必须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以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当作为特别情况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在最高人民发布指导性案例中,已就该问题作出“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意见,可以看出,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理论上与实践上均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三、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从司法实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议受害人到人民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重点审查担保情况后,几乎百分之百同意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交通警察几乎都会建议受害人立即到人民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否则会解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事故车辆的扣留,人民法院审查受害人申请之后,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对此往往不能理解,认为赔偿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车,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对方当事人找了关系、走了后门,误解法官办案不公,埋怨社会风气不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负垫付义务。车主不是民事赔偿的直接责任人,就是负民事赔偿垫付义务的责任人,车主一般都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申请保全该车主的机动车,一般会同意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施行过程中,最高人民分别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盗用人驾驶偷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和分期付款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解释出台之后,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保全该机动车,因机动车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就不会同意受理该财产保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因取消了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所负的垫付义务,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一致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责任主体,对该机动车还能采取保全措施;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只有认定车主负有赔偿责任,对事故车辆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定车主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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