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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诉王、张民间借贷纠纷案立案时,周X手握王出具的借条和保证书,但张虽在借条及保证书中签字,却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参与借款。李杨律师自2017年执业,在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案件中,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25年9月3日,王因资金紧张向周X借款100万元,约定2025年10月15日偿还,并有3000吨铁精粉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王仅偿还10万元本金,剩余90万元未还,且货厂内铁精粉未交由周X处理,周X遂提起诉讼。
周X的诉求是让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用。被告王和张未出庭参与诉讼,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李杨律师介入后,对借条和保证书等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借条和保证书能明确王的借款事实,但对于张,除签字外无其他证据表明其参与借款。在庭审中,虽然被告未出庭质证,但李杨律师根据证据情况,清晰阐述了王的还款责任,同时说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X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驳回周X关于利息和张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00元,由周X负担1190元,王负担100元。
李杨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采用优先明确关键证据指向、仔细审查证据关联性、依据证据确定被告责任范围的方法论,通过对证据的严谨梳理和分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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