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领域,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绩斐然。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同时,李鉴春律师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数额较大。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还有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行为动机,界定情节性质,指出熊X偷越国境目的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如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等;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经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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