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周口,当事人张某的命运曾因一起合同诈骗罪陷入困境。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金额约200余万元。公司报案后,张某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时,李鉴春律师接手此案。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对侵犯人身、侵犯财产等案件尤为专精。他凭借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迅速展开辩护工作。
李鉴春律师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除了张某的案件,李鉴春律师还办理了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他及时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为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他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还有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扭转了局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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