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这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众多案件中,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是一个典型案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介入。他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认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不仅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还能为当事人提供靠谱的评估意见,为当事人家属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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