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认为,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协助保税仓储企业完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配合本院刑事合规要求对快递企业进行整改,经公开听证,本院评议通过,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XX系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决定对刘XX不起诉。”
这份不起诉决定书背后,是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黄晓阳律师的不懈努力。黄晓阳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接到刘XX的委托后,黄晓阳律师初步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刘XX在公司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以及其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首先,他立即开展了证据收集工作。这其中存在诸多难点,比如要获取公司内部关于走私行为的具体分工和刘XX的参与程度的证据,涉及到公司内部资料的保密性和员工的配合度问题。黄晓阳律师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获取了一些关键的书面材料和证人证言,证明刘XX并非主要策划和实施者。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刘XX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及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公诉机关认为刘XX作为公司业务主管,对走私行为有一定的参与,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黄晓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规定,指出刘XX在整个走私行为中仅起到辅助作用,且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他还强调刘XX所在公司积极配合刑事合规整改,体现了悔罪态度。
在这个环节,黄晓阳律师扭转了局面。他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依据阐述,让法庭认可了刘XX的从犯地位和自首情节。最终,法庭采纳了黄晓阳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刘XX不起诉。
黄晓阳律师不仅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法律专业能力,他还担任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是深圳“卫监直击”栏目特聘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依法行政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等。他常年为省、市、区等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防范等课题的培训活动,深度参与深圳市医疗卫生领域立法及执法规范化建设。他用自己的专业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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