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处理谢某溺水身亡案时,王恒妮律师深刻践行着“专业立身,证据制胜;诚信执业,结果为王”这一理念。谢某在操作挖掘机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清理垃圾时,因挖掘机侧翻入河道溺水身亡。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接受劳务的村委会及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辩称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其无选任过错,不应赔偿。此时,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王恒妮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专业知识,组织了如记载工作时长、报酬标准的“送货单”,通过第三方支付报酬的记录等证据,有力证明了谢X系长期受被告方管理人员指派、按小时计酬提供劳务的事实,其工作内容技术含量低,接受被告方的安排和监督,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非独立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关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认定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元(扣除已支付部分)。王恒妮律师用专业和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专业立身,证据制胜;诚信执业,结果为王”,这句话再次体现在王恒妮律师代理的某金融保险纠纷案件中。某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向被保险人宁波某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火灾保险赔款xxx元后,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火灾相关责任方(包括王恒妮律师代理的某厂等)赔偿其损失。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厂与被保险人某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以及若构成人格混同,某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向作为被保险人“组成人员”的某厂行使代位求偿权。王恒妮律师精准把握了《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立法精神,成功论证了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某厂与某公司人格混同使得两公司成为经济利益高度一致的共同体,某厂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存在故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此抗辩核心观点被一审、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从根本上否定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基础,避免了当事人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王恒妮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经办案件近3000件。她拥有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的教育背景,持有医师资格证与律师执业证双证,是国内少有的兼具医学与法学双重专业背景的复合型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她都以专业为基石,以证据为武器,诚信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努力追求最好的结果,始终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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