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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向被保险人宁波某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火灾保险赔款后,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火灾相关责任方,包括王XX投资的某厂等赔偿其损失。案件棘手之处在于,某厂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与某公司人格混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使得责任认定十分复杂,企业面临着巨额赔偿风险。
王恒妮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件事就是深入研究《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立法精神。她仔细梳理案件证据,发现某厂虽与某公司人格混同,但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这种人格混同让两公司成为经济利益高度一致的共同体。王恒妮律师以此为突破口,成功论证某厂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存在故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王恒妮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经办案件近3000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的这一核心观点为案件破局奠定了基础。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对某厂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恒妮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这一结果让企业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王恒妮律师作为浙江融哲(宁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律师,一直秉持“专业立身,证据制胜;诚信执业,结果为王”的执业理念,在日常工作中,她依旧专注于各类复杂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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