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征地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二、从保护失地农民角度来说,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土地补偿款的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对共同财产作出的规定种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农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失地农民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种生活保障,是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主要依靠。综上可知,土地补偿款对于农民来说,其重要性相当于与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对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重要性,理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征地补偿应当作为个人财产,不主张进行分割,双方有约定的除外。从土地的属性上看,如果征地时的房产等价值是属于个人的则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家庭的房产进行拆迁,那么征地补偿款也应当认定为家庭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应当主张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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