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XX在2023年2月2日晚9时许,于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XX,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致车辆损坏,因保险纠纷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艾X在2022年5月16日晚9时许,与张X驾驶面包车到中山市东区银通街附近,剪断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造成固话和宽带业务中断,后将电缆线出售获利,案发后赃款、赃物被处理,二人还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普通人面对林XX醉驾案,容易认为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标准就必然构成犯罪,忽略了血液样本提取时间与驾驶行为时间间隔可能导致的酒精浓度变化,以及驾驶结束后再次饮酒的可能性。对于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大众往往只看到其造成的损害结果,而不考虑其主观故意和证据的客观性,简单认定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李桂英律师在林XX醉驾案中,第一时间关注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乙醇浓度提取时间与驾驶行为时间的差异,意识到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酒精浓度的可能性。在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律师发现公安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起点刑为三年,而当事人家庭情况及意愿是不被关押,于是重点分析艾X的主观故意和证据的客观性。
在林XX醉驾案中,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广东中亿律师所)接受委托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在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艾X主观上是偷盗故意,且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建议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定罪处罚,并适用缓刑。
林XX醉驾案中,检察院最终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继续为艾X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长期专注细节研判,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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