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合同后被欠薪,申请劳动仲裁遭“超过仲裁时效”驳回,起诉至法院原一审又以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诉求。普通人面对此案,易陷入认为合同名称即代表法律关系,且忽视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收集的认知误区。周英律师第一时间看到的核心矛盾在于,需准确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突破诉讼时效障碍,并理清关联公司责任。周英律师系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1201911121842,自2019年执业至今,擅长民商刑领域。其接手案件后,在二审阶段组织并提交XX持续主张权利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新证据,成功使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律师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重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责任,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连带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村民A起诉索要150万分红及差额,普通人可能简单认为持有股权证就一定能获得相应分红,未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特殊性质。周英律师看到的核心矛盾是明确该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周英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在实体答辩前先行提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程序抗辩,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分红及补齐差额,实质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份产生的待遇及利益分配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最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A去世后,其多位亲属起诉主张A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及剩余补偿款应归他们共同共有,并要求B支付相应折价款。普通人可能会忽视被腾退人及被安置人口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协议的真实性和法律性质。周英律师看到的核心矛盾是审查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明确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周英律师代理被告B,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真实性存疑,即便真实其法律性质不属于本案分家析产的审理范围,强调原告方非案涉腾退协议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无权直接主张安置利益,充分调取并运用拆迁单位留存的《房产分割协议》《腾退人口确认表》等官方文件。法院经审理查明,腾退档案中的《房产分割协议》真实有效,六名原告均非A腾退协议项下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原告依据《协议书》主张安置房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六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83元由原告方负担。
原告作为被告某品牌销售商,预存资金后发现被告公司员工挪用货款,被告承诺恢复账户余额却未履行。普通人可能在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不足。周英律师看到的核心矛盾是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准确计算违约金。周英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系统梳理双方交易习惯、付款凭证、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等关键证据,精准计算违约金起算点及标准,并主动放弃不足部分以提高诉讼效率。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员工挪用资金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56,990.8元,支付暂计至某年5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74元,之后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英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实务判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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