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法律事务中,涉税和商业特许经营领域流传着不少错误的法律常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史丹丹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凭借本科西南财经大学法学会计双学位、上海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税法方向)的专业背景,处理了众多相关案件。
首先来看涉税方面的误区。误区一:企业收到上游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只能进项转出、补税加收滞纳金。根据我国税收相关法规,企业若能梳理真实交易证据,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专项说明与法律意见,是有可能争取保留合法进项抵扣,免于补税、滞纳金及信用降级的。史丹丹律师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实体企业收到上游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被税务要求进项转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史律师介入后,仔细梳理真实交易证据,向税务机关提交专项说明与法律意见,最终成功为企业争取到保留合法进项抵扣,免于补税、滞纳金及信用降级。误区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中,已扣未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一定可以向纳税义务人追缴。从民法和税法的交叉角度分析,若合同里的包税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明确清晰,受让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那么税务机关追缴的主要对象应为扣缴义务人。史律师在处理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的案件时,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功为A避免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风险。
再看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误区。误区一: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措辞是“可以认定”无效,并非“应当认定”,但在实际审判中,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无效。误区二:特许经营合同可不约定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就不能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条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使合同中未约定,法官也可根据个案履约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误区三:特许人信息披露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普通人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应注意以下避雷准则:在涉税方面,企业要重视业务证据的留存,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在商业特许经营方面,加盟商签约前要充分了解特许人的资质和信息披露情况,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尤其关注冷静期条款等重要内容。史丹丹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解答这些法律疑问,帮助他们避免陷入法律误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