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不计其数,而其中涉及保险理赔的案件更是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在这些案件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今天要讲述的这起案件,就围绕着肇事逃逸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展开。
2017年7月14日23时许,在昆明市XXXXX夜市门前,被告曾X驾驶云AXXXX号小型轿车与道路南侧护栏、案外人张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尾部以及路边的行人原告赵X身体相碰撞,致两车及护栏路灯设施受损、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曾X未报告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曾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原告赵X无责任。
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至云南新新华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30000元。原被告双方因无法协商一致,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其中第二项为“由被告曾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1905.92元(即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曾X对此判决不服,决定上诉。他找到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工伤(工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占比约45%)。同时,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满林强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他发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并未收到商业三者险保单,也没有工作人员给上诉人说明过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方可认定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应尽的提示义务。但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原件可以明显看出保险公司并未对其作出的“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满林强律师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法律规定免除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在于保险人,举证责任也在于保险人。本案中,保险人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交通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属无效条款。同时,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时,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其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需要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即便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仍然对该条款负有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没有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将保险条款进行过有效送达并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故在投保人曾X否认收到保险条款文本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3082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及第三项,判决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赵X损失人民币131905.92元。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随意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满林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选择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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