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园伤害事故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处理这类案件不仅关系到学生的权益,也关乎学校的合理责任界定。在河南省林州市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4年11月28日晚,在校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期间,因吸烟问题发生了争执。随后,两人相互推搡起来,闫X用力较大,导致栗X后退时踩空,掉入旱厕受伤。栗X受伤后,其家属将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此时,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委托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的马朝丽律师为其代理此案。马朝丽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4105201511718046。她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和工伤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她还担任新天河律所网信部部长,新天河妇联副主x,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安阳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因成绩显著曾连续被林州市司法局及安阳市评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接受委托后,马朝丽律师迅速展开了调查工作。她深入学校,了解学校日常的教育管理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和与学校老师、工作人员交流,她发现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这表明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全面履行了教育职责。
对于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马朝丽律师分析认为,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很难预见这样的情况发生。而且,学校在获知栗X受伤后,及时组织了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此外,她还对旱厕的设计进行了调查,发现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而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旱厕存在安全隐患。
在法庭上,马朝丽律师依据自己的调查结果,向法庭阐述了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观点。她引用《民法典》第1200条,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而在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马朝丽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栗X自负40%责任,闫X承担60%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闫X监护人仍需赔偿10976.65元。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81元,闫X监护人负担219元。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履行到位的情况下,不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当然承担责任。马朝丽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学校免除了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也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在面对类似的法律纠纷时,当事人应该像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一样,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