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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在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正在审理。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情绪激动,要求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坐在被告席上的阎乔律师表情镇定,只见他翻开手中的材料,准备阐述关键观点。
这起案件中,原告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46428.93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原告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故而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票据追索权。
阎乔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家事等案件。他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阎乔律师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即原告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在庭审过程中,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举证质证逻辑清晰。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在日常工作中,阎乔律师在处理另一起合同纠纷时,同样会详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仔细梳理合同条款和交易细节。他会在电脑中建立专门的案件文件夹,将各类证据和法律依据分类整理,为每一个案件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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