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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X月XX日,在云南省昆明XX市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纠纷正在审理。审判长就《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等争议焦点进行询问,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思骑律师沉着应对。
该案件原告为XX公司,被告一为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10年8月,原告成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等。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确定了相关费用,但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一和被告二均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
汤思骑律师毕业于相关院校,2024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主要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接案后,汤思骑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研究。在证据质证环节,协助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他深入分析《项目公司设立协议》,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日常工作中,汤思骑律师还处理过不少民间借贷案件。在某起民间借贷案件中,他仔细梳理双方的资金往来记录,精准分析借款合同条款,为被告成功减损金额高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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