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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浙江省慈溪市的一场买卖合同纠纷庭审中,当法官询问货款支付情况及责任承担时,原告代理人戴芬芳律师有条不紊地出示证据。这起纠纷源于原告某箱包公司与被告某健身器材厂的交易往来。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29494.4元货款及逾期违约金,要求三位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戴芬芳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擅长处理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案件。接案后,戴芬芳律师仔细梳理证据。她发现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年底开始交易,通过企业询证函、发货单、对账单等证据,明确了被告确认的欠款金额。对于发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的货物,戴芬芳律师通过原告与被告田X、案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确认记录,区分出该部分货物已变更交易主体,应向案外人主张。同时,她有效运用《合伙企业法》,为原告争取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对欠款91689.8元予以确认,应支付该款。对于剩余37804.6元货款,因交易主体变更,原告应向案外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原告明确催讨之日起算,被告田X、杨X、刘X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被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91689.8元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田X、杨X、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股东纠纷案件中,戴芬芳律师在庭前仔细研究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梳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庭审中,她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观点,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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