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装饰公司的负责人满脸焦虑地找到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时,许律师就意识到这是一场硬仗。原来,某建筑公司中标工程后让无资质的郭X挂靠施工,郭X以建筑公司名义和装饰公司签了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后还欠455,000元工程款未付。而在诉讼中,建筑公司竟以合同加盖的不是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也只愿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装饰公司的处境十分艰难。
许青山律师有着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教育背景,从2019年至今在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服务地区是达州。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迅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许律师发现了几个致命点:第一,合同上加盖的并非建筑公司备案公章,这使得建筑公司有了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的理由,在法律证据层面处于不利地位;第二,郭X主张仅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如果按照他的说法,装饰公司将损失一大笔利息收益;第三,此类挂靠施工纠纷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条繁多,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面对这些困境,许青山律师开始了破局之路。正是因为许律师拥有多年在民商事领域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才能想到以下应对策略。首先,他带领团队对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成功锁定了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这一步骤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许律师重点举证了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他指出,这些行为足以证明装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且无过失的,从而形成了表见代理。在法律定性上,许律师明确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利息起算问题上,许律师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有力地否定了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在二审阶段,许律师稳扎稳打,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成功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挂靠人郭X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自20XX年X月X日起按LXX支付利息,被挂靠建筑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对许青山律师的专业服务赞不绝口,他说:原本以为这笔工程款很难要回来,多亏了许律师的专业和努力,让我们看到了希望。许青山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装饰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民商事领域的卓越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