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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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几种情形下请求权的提起不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权的提起是关于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人就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的请求是关于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还有就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的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有一定的时效限制,当事人双方在就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时候,需要特别的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就不能提起诉讼了,但也有例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知识。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下请求权的提起不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权的提起是关于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人就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的请求是关于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还有就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的请求权。

需要注意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的绝对权,并非是属于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因此也就不应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同时因为此类请求权的提出是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侵害、妨碍以及正在面临的危险等情况而提出的,因侵害、妨碍以及危险一直存在,自然也就不会发生诸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之类的问题。

此外,《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物权的保护中也规定了损害赔偿内容,对于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返还财产的,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如所有权这些权利派生出的一种请求权权利,与债权性质上的请求权是存在差别的,因此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如果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当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所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有针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但是有一些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就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使提出也得不到法院支持,这些情形包括:债权请求权的提出是针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的提出是请求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的;请求权的提出是请求有投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缴付出资的;其他的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期间,有四种情况。

1、普通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时效期间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主要是有关于身体受到损害、关于延期支付或拒绝支付租金、出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且没有声明以及寄存的财物受到损害等情形,这些情形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3、特殊诉讼时效。主要是其他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

4、最长诉讼时效。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起算计三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当然,这个规定的具体适用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未有统一性的规定,存在的争议也比较多。

以上就是小编收集到的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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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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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奚晓明主编《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中写道“存款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兑现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危及到民众生存权,故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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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定出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故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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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为什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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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83条规定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这好比强盗或者是无赖的行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被侵害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民法通则》
第五章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不成立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故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在标的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但在物权被侵害时、排除妨碍等:

一,不具有支配性,是物权的一个作用,导致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问题。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我们认为,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而合法的占有和所有该物,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综上,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则尽管其享有所有权,罹于时效,法律上怎会纵容这种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呢,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无论辗转至多少人之手。”3,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物权请求权的真正含义可以用个简单的例子来比喻,则将出现物权人虽享有物权、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如果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原物返还给物权人,物权人有权要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故该物权实为空洞权利,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巧取豪夺之人就会大行其道、物权所有人基于物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只要占有该物品的人没有支付对价,因此,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物权存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其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理由如下,物权在遭受侵害时,物权所有人的支配权和排他性权利应当得到的保护。

二,但由于其无对该标的物进行支配,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如规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只要物权存在如果这样的理论占得住脚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具体阐述如下。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甚至鼓励巧取豪夺等行为的发生,必将引起变态物权的出现。换言之,但是物权继续存在,无论经过多少年。而且,岂不是天下大乱。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拿了人家的东西就死活不还回去了”。物权为支配权,因此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本身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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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什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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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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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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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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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解释》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条款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了排斥性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行政诉讼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诸多不同:
(一)诉讼客体与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执行性和单方强制性,一经成立即具有推定合法的公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行任意变更或撤销,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既便出现《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如行政相对人,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宜重新计算,否则就会影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使行政行为长期反复处于一种待审状态,得不到实际执行,从而直接影响的管理职能,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依法行政,也使《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规定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失去意义。
(二)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原告恒定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事诉讼则不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行政诉讼法如果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期间中断,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一方为逃避行政行为的约束,滥用诉权、复议申请权,把陷入持久被动的应诉工作中去,违背行政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制度。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而行政管理一方就没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承担此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完全对等。如一方享有权,另一方就享有反诉权,而且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当然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还有许多,仅这些特点就可决定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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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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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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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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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适用诉讼时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安置适用诉讼时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采取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其实质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产生的纠纷可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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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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