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2月24日,唐XX与成都住XX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陷入危机,该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公司还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等手段逃避债务,唐XX面临租约到期却无法收回款项的困境。此时,郭寿瑶律师介入了此案。
郭寿瑶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本科,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应收账款及执行案件方面有丰富经验。面对此案,她并未局限于起诉合同相对方这个空壳公司。她深入调查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发现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债务产生期间,原股东黄XX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邱XX,且双方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出资时间约定为2035年。
在诉讼过程中,郭寿瑶敏锐地意识到仅起诉空壳公司无法执行回款,于是代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黄XX、邱XX为本案共同被告,打破了包租公司通过“换壳”逃避债务的企图。庭审中,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发生混同,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黄XX和邱XX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且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郭寿瑶详细梳理了原告垫付的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燃气费等各项损失,并针对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主张了逾期利息(违约金),还主动将计算标准调整得合理合规,按年利率4.16%计算,以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郭寿瑶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住XX公司构成违约。认定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黄XX与邱XX在持股期间均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判决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黄XX与邱XX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住XX公司支付原告租金9500元,支付物业费、水费、垃圾清运费共计1723.17元,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16%计算),被告黄XX、邱XX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除了这起案件,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郭寿瑶作为原告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支持了原告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诉求。原告周X分两次借款给被告陈XX共计13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郭寿瑶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法院判决被告陈XX归还原告周X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郭寿瑶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民商事领域为客户解决了诸多难题,展现了专业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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