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之上,气氛紧张。保证人邓某一脸不服,坚称自己在《保证合同》上是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未阅读合同内容,《个人担保承诺书》也是伪造且受胁迫签订。而坐在对面的,是为被上诉人天X农商行代理的刘苗律师,他沉着冷静,准备用法律武器捍卫天X农商行的权益。
刘苗律师于2020年开始在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执业,拥有湖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不仅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还是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株洲市理论宣讲人才库成员、株洲市天元区法理斗争支援排法理宣传员,这些多重身份让他具备了精深的专业理论素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回到这起案件,2018年8月21日,借款人童X与天X农商行签订495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同日,邓某与天X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还于8月8日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借款到期后童X未按约还款,天X农商行起诉,一审判决童X及其配偶还款,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不服上诉。
刘苗律师接手此案后,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是固定签字证据,《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上“邓某”的签字均系其本人亲笔,且邓某在一、二审中对此均未否认。邓某作为多次参与商业担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就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确认,理应预见签字的法律后果。其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邓某主张合同系空白签字、受胁迫签署、承诺书系伪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观点。
同时,刘苗律师运用交易习惯与当事人认知来佐证。邓某此前已为童X担保500万,对担保业务流程及法律后果完全了解,不存在“不知情”的可能。他再次为同一借款人担保,系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针对邓某以“未在每一页签字”“未手写特定文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刘苗律师指出上述形式瑕疵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且《保证合同》已在首部及尾部明确提示,邓某在末尾签字即代表对全文认可。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刘苗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邓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确认的《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邓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伪造情形;合同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认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刘苗律师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避免了因无据抗辩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强调合同形式瑕疵不否定实质效力,有效化解了对方利用形式瑕疵逃避担保责任的企图;结合交易习惯与历史行为佐证当事人真实意思;维护了金融机构债权安全,避免了国有资产或机构资金的流失;还高效应对二审程序,避免了诉讼拖延。他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为天X农商行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践行了自己“案件无大小,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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