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依洁律师为房开公司追回超2700万工程余款及违约金

最新修订 | 202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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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依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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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4年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2211491091 电话:18351771251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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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1年月,开发公司与村合作社签订代建合同,项目完工后村合作社拖欠余款。仲裁中,村合作社提出合同无效等抗辩。周依洁律师精准启动鉴定程序、应对合同效力争议,最终仲裁庭裁决村合作社支付超2700万剩余代建费及违约金。
周依洁律师为房开公司追回超2700万工程余款及违约金

周依洁律师同济院校法律硕士,目前任职于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她长期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还对数据权属等前沿法律问题保持研究。她曾担任多个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也是杭州市温州商会律师团数字经济部副部长等。

在周依洁律师承办的众多法律事务中,有一起委托代建合同争议法律事务十分典型。201年月,某开发公司与某村合作社签订了总包代建合同,约定由开发公司为村合作社代建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价为378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万多平方米,总代建费约九千多万元。合同还对部分主材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并明确了由于政策变化或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处理方式

项目于202年月开工,202年月竣工验收。房开公司在202年月向村合作社提交了总包代建费结算书,主张总代建费约1.127亿元,已支付8458万元,尚欠2812万元。然而,村合作社未在合同约定的15天内提出异议,也未支付余款。

村合作社提出了一是列抗辩理由,称合同无效,理由是房开公司无施工资质;还提出工程量计算错误、房屋面积缩水、质量存在问题以及违约金过高等问题。

周依洁律师作为房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在法律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双方对工程量、动态调差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周律师及时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仲裁庭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为仲裁庭查明事实提供了科学依据。

针对村合作社提出的“合同无效”抗辩,周律师围绕房开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合同未违法强制性规定等要点,进行了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避免了法律事务进入无效后的返还路径。

在争取最大结算金额方面,周律师通过质证、补充鉴定、书面意见等方式,推动仲裁庭将未列入的争议造价,如泥浆消纳、封闭母线、防火请求等全部计入总代建费,显著提升了结算金额。虽然仲裁庭未完全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和标准,但仍按LPR四倍支持了从仲裁申请之日起的违约金,避免了由于结算争议导致的无息空档期。

周律师在庭审中对证据的组织、法律适用的阐述、鉴定意见的质询均体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和逻辑性,赢得了仲裁庭的认可。最终,仲裁庭于202年作出裁决,村合作社应向房开公司支付剩余代建费用27,196,9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196,913元为基数,从202年月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除了这起委托代建合同争议法律事务,周依洁律师还处理过其他类型的法律事务。在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争议法律事务中,2022年某月,永嘉县公安局对胡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X殴打70岁以上的第三人,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胡X不服,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胡X诉称从己没有伤害第三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殴打,还指出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未充分听取其意见,且处罚结果相比殴打其母亲的另一方委托人明显偏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胡X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周依洁律师作为胡X的委托代理人,精准识别出永嘉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未充分听取其意见这一程序违法要点。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将法律事务带入司法审查程序,迫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永嘉县公安局从行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永嘉县人民政府对此没有异议。周律师及时建议胡X撤回起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延续,胡X仅承担25元受理费,成功避免了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不利处罚,既保全了人身从由,也消除了行政处罚记录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

在代理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中,原告主张龙湾区户籍免票、鹿城区户籍不免票构成消费歧视,申请开具发票但未收到涉嫌消费欺诈,门票“最终解释权归第三人”排除原告解释权违反规定。被告某某区市辩称免票政策是履行相关政府会议纪要请求,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原告与此无利害关是;发票开具属于税务机关职责,非被告监管范围;第三人已主动删除门票上的“解释权”条款,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立案条件;核查及决定程序合法,未告知救济途径不违法。

周依洁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精准把握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指出免票政策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原告与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是,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院采纳该观点并裁定驳回起诉。她还厘清行政机关职责边界,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论证发票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成功引导法院认定该部分诉请应驳回。同时,她有效论证“首违不罚”合法性,结合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证明第三人符合条件,被告不予立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从核查期限、执法人员资质、审批流程、决定告知方式等方面,周律师逐项证明被告程序完全合法,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主张,被告无需重新作出处理,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或赔偿责任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第三人建设集团为温州某地块一标段施工单位,被告许X在该地块桥梁项目施工中,与第三人进行多次费用结算并出具欠款凭证。后第三人将对许X的债权(共计54828元)转让给原告于X,原告起诉请求许X及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许X辩称从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是,其是建设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三份单据是在胁迫下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建设公司已向第三人支付39000元押金,足以抵扣租金;电费应由总包单位(第三人)承担,且用电量与事实不符;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周依洁律师作为许X的委托代理人,紧扣“许X是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三份单据均注明建设单位名称”等关键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许X签字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她推动法院追加建设公司为被告,将债务主体从许X个人转移至公司,实现了委托人个人财产的完全隔离保护。虽然针对许X提出的押金、电费承担等抗辩,周律师未获法院全部采信,但成功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债务主体”这一核心问题上。最终法院裁定被告建设公司应于裁定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于X54828元,驳回原告于X对被告许X的诉讼请求,周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完全的胜诉结果。

周依洁律师在这些法律事务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专业的代理风格,为委托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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