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律师为员工从公司讨回7315.5元经济补偿金

最新修订 | 202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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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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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8119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710369907 电话:18381082162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为某大型建筑工程类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部门及社区担任值班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并调解成功大量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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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19年11月11日,罗先生因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阶段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刘双律师接手后,从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多方面进行辩论。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罗先生经济补偿金7315.5元等款项。
刘双律师为员工从公司讨回7315.5元经济补偿金

刘双律师从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于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四川成都。他深耕法律服务行业近十年期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还曾荣获多项行业荣誉,如2018年获得成都市温江区法学会颁发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征文二等奖等。

2018年4月4日,罗先生入职成都市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6月12日,罗先生由于身体原由于至8月7日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从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10月18日,罗先生继续在公司从事机器修理岗位工作。

2019年10月18日,罗先生由于家庭问题在公司厂区发生争议后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此后,罗先生认为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从己有权解除劳动关是并获得相应补偿,便于2019年11月11日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裁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716元、双倍工资差额57572元、加班工资77177.74元、未缴纳社保的损失11968元以及2019年10月工资6000元等。

2020年7月15日,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关是至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支付罗先生二倍工资差额43973元、10月工资3047元,对罗先生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罗先生与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均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双律师作为罗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拿到法律事务后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准备。首先,对于罗先生的入职时间,公司认为是2018年4月4日,而罗先生认为是2018年8月8日。刘双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期间,罗先生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对其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是,所以本次劳动争议中罗先生入职公司时间应为2018年8月8日。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双律师的观点。

其次,在工资标准问题上,罗先生主张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公司则认为是2800元/月。刘双律师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指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来证明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及组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采信了罗先生所主张的月工资数额4500元。

对于经济补偿金应否支付的问题,刘双律师指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由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对离职原由于陈述不一致且均无相应证据证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经计算,裁定公司支付罗先生解除劳动关是的经济补偿金7315.5元。

关于二倍工资应否支付的问题,刘双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罗先生关于二倍工资之主张期间于2018年11月11日之前的部分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公司应支付罗先生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43500.6元。

最终,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裁定,罗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是;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驳回罗先生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刘双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为罗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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