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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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夫妻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还是由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的。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果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谁负责

一、如果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谁负责?

如果夫妻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还是由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的。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四、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如果夫妻决定起诉离婚,暂时还没有结果处于分居的状态中的,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依然需要向孩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的,抚养费还是可以按照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基准进行支付,或者可以由离婚的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分居期间内孩子的抚养费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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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谁买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02年,A和孙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次年生下女儿B。夫妻俩感情还不错,但是孙女士和婆婆的关系一直不太好。2005年,王家老房子拆迁,分得一笔拆迁款,这原本是件好事,可就为了这个,婆婆和孙女士起了争执。孙女士认为既然有钱了就买两套房子,可以和老人分开住,这样矛盾少些。但是婆婆就是不答应。这一来二往,话不投机半句多,两人的婆媳关系彻底搞僵了。而A偏袒母亲的那种态度让孙女士心都凉了,于是一气之下她带着女儿回了娘家。不料,这一分居就是两年。分居期间,A曾到离婚,可是孙女士觉得女儿还小,离婚会对女儿的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坚持没有同意。可2009年11月,A再次到离婚。孙女士见丈夫态度坚决,觉得两人和好已无望,就同意离婚。但是,孙女士认为在两人分居期间,她在女儿身上付出了大量的心血,而作为父亲的A却未尽到,故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为此,孙女士提供了一份B在两年内花费的清单:生活费3万元,医疗费2100元,交通费800元,学费6250元,学习机2000元,保险费2980元。她要求根据清单和A平摊。对孙女士的这项主张,A却并不同意,“离婚了我自然会给女儿的抚养费,没离婚之前的花销凭什么让我买单”认为,A和孙女士从2007年年底开始分居,之后女儿一直随孙女士生活,A应该支付从双方分居以来的抚养费,综合考虑A的工资情况和女儿B的生活需要,每个月按照500元计算,小王一共要给出分居期间抚养费1.2万元。对于孙女士提出的其他额外的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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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一般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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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后,学费由谁负担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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