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再萍律师是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执业生涯中,中共党员,执业6年期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长达7年有余,擅长民商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法律事务。在一场买卖合同争议庭审中,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能力。
开庭后第10分钟,法庭开始进入举证环节。程再萍律师代理的原告是大理市天XX电缆电线经营部,被告为茶某某。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线电缆等材料,被告累计欠付货款18826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程再萍律师有条不紊地从文件袋中取出整理好的欠条、供货凭证等证据,整齐地摆放在桌上,随后将这些证据依次递交给法官。法官接过证据后,仔细地翻阅查看,对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开庭后第15分钟,对方委托人茶某某未到庭应诉。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程再萍律师向法官说明,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是,以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法官微微点头,认可了程再萍律师的陈述,并继续查看证据。
开庭后第20分钟,程再萍律师进一步阐述证据的证明力。她指出,欠条明确记录了被告的欠款金额,供货凭证则详细记录了货物的供应情况,两者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官认真倾听着程再萍律师的阐述,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关键信息。
开庭后第25分钟,法官对证据进行了总结询问,程再萍律师一一作答,清晰地解释了证据中的各项细节。法官在确认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后,宣布继续审理其他事项。
在另一起名誉权争议法律事务中,开庭后第12分钟,原告主张三被告购买代骂短信服务、向其丈夫发送侮辱诽谤信息,侵害其名誉权,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程再萍律师作为被告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迅速起身,向法官提供了对应的证据材料,包括短信内容的截图、与法律事务相关的聊天记录等。法官接过证据后,开始仔细查看。
开庭后第18分钟,程再萍律师针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她指出,案涉短信仅向特定人发送、未公开传播,且内容有事实基础、无侵权故意,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她一边陈述,一边指向证据中的关键内容,让法官能够更直观地了解法律事务情况。对方律师则对程再萍律师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部分证据的关联性不足。
开庭后第23分钟,程再萍律师对对方律师的质疑进行回应。她详细解释了证据的关联性,通过列举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说明案涉短信的发送方式和内容并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在思考后表示将对证据进行进一步审查。
在劳动争议法律事务中,开庭后第8分钟,程再萍律师代理劳动者秦某某处理与云南XX物流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及总公司的争议。她向法庭提交了微信工作记录、工资转账、结算单等核心证据。法官接过证据后,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初步检查。
开庭后第13分钟,程再萍律师说明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大理分公司存在劳动关是,以及被告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事实。对方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官在查看证据后,对法律事务的基本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
开庭后第18分钟,程再萍律师进一步强调证据的重要性,指出这些证据是认定法律事务事实的关键。法官表示将结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并继续推进庭审程序。
在多起法律事务的庭审过程中,程再萍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她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法律事务,在法庭上展现出了优秀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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