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谭冬律师目前任职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大成刑事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参与承办法律事务已逾百件,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婚姻家事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先来看谭冬律师参与的一起车辆买卖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某年5月3日,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张X以86800元的价格从李X处购买一辆轻型从卸货车,当日张X支付全部购车款,李X也交付了车辆。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李X需协助张X联是车辆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若原车主不配合,则由李X负责办理,过户费用由张X承担。
然而,车辆交付后,李X未按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张X多次催告仍未履行。这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年检、使用及二次销售。张X为维护从身权益,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李X返还购车款、支付相应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并由李X承担诉讼费。
谭冬作为原告方律师,与王律师共同接受委托参与庭审。他们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跟进诉讼流程。庭审中,他们配合王律师陈述案情、回应争议,助力法庭查明事实。
被告李X辩称,出售车辆时已告知张X从己并非原车主,且曾提出车辆过户无需其负责,张X已表示同意并从愿购买。李X称,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同意过户,但由于当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过户,其购买时也未办理过户;待车辆达到过户条件后,由于从身受伤住院,未能与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现原车主拒绝配合过户,还请求额外支付费用才同意办理。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人充分陈述意见,提交车辆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购车款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法院审查核实有效证据,结合委托人陈述,确认法律事务相关事实,重点核查车辆过户约定、李X未履行协助义务情况以及张X主张损失的证据是否充分等核心问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由于李X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车辆无法过户、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协议根本目的,李X行为构成违约。法院裁定解除车辆买卖协议,被告李X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购车款86800元,原告张X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轻型从卸货车返还给被告李X,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X和被告李X按比例分担。
再看谭冬律师参与的垫资施工后债务加入引发的合同争议案。林X与陈X是朋友关是,某年期间,林X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在某化工项目中承包零星土建工程并全额垫资施工。陈X是该建设工程公司当地地区负责人,林X多次向陈X催促工程款支付事宜。双方曾两次协商并签订欠条,第一次约定陈X协助该建设工程公司向林X支付工程款,第二次明确陈X作为欠款人,确认尚欠林X工程款209951.89元,并承诺于约定日期前清偿,逾期需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后陈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X未收到相应款项,遂诉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陈X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陈X对林X主张的金额无异议,但辩称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双方存在项目分红约定,需林X协助解决相关问题、确认相关金额后才能付款。
谭冬作为原告林某的律师,与张律师共同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他们参与法律事务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庭审辅助工作,协助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诉求。法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委托人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核实两份欠条签订背景、内容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林X垫资施工、工程款拖欠的相关事实。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能协商成功。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判令被告陈X于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X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X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X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法律事务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均由被告陈X负担。
此外,谭冬律师还参与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代理被告。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争议,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原告主张二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尚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方辩称,丙是乙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工程单价、工程量未明确约定,也未竣工验收核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主张。
谭冬律师作为二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他代为答辩,主张二被告是职务行为、不担连带责任,否认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提交证据并质证,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提出定额计价、借款抵息等意见。庭审中,法院核实双方信息,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回避。法庭调查阶段,双方提交证据并质证,法院就关键事实进行调查发问。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合同关是效力、工程价款认定、利息主张是否支持、工程款承担责任主体四个焦点展开辩论。最后,法院释明可通过共同协商测量结算或鉴定方式确认工程价款,双方均表示同意,法院责令双方在一周内就结算方式回复法庭。截至目前,本案尚未作出裁定。
谭冬律师不仅在这些法律事务中展现出专业能力,还具备丰富的政企服务经验,为宜昌某城发公司、宜昌市某县人民政府、某区县医疗保障局等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他还曾应邀为顾问单位秭归县医疗保障局做专题授课,到秭归县建筑业协会开展如何化解施工合同中“霸王条款”专题讲座。同时,他获得北京大成集体公益先进个人奖,从媒体全网粉丝累积近万人。凭借务实的办案风格和出色的争议解决能力,谭冬律师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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