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委托代建合同争议仲裁案中,周依洁律师担任申请人房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01年月,开发公司与村合作社签订总包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安置房项目。项目于202年月开工,202年月竣工验收。房开公司提交结算书,主张村合作社尚欠2812万元,但村合作社未支付余款,还抗辩称合同无效、工程量计算错误等。
质证环节,周依洁律师及时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她从文件夹中取出相关文件,详细阐述鉴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仲裁庭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为查明事实提供了科学依据。法官认真听取了周律师的阐述,仔细查看了鉴定意见书。
对于村合作社提出的“合同无效”抗辩,周律师围绕房开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合同未违法强制性规定等要点进行论证。她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陈述观点,展示相关证据。最终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避免了法律事务进入无效后的返还路径。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认可了周律师的观点。
争取最大结算金额
在后续的仲裁过程中,周依洁律师通过质证、补充鉴定、书面意见等方式,推动仲裁庭将未列入的争议造价全部计入总代建费。她在法庭上积极发言,对各项争议造价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桌上摆满了各种证据材料,书记员认真记录着每一个细节。仲裁庭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房开公司的大部分主张,村合作社应支付剩余代建费用27,196,9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周依洁律师毕业从同济院校,具备法律研究生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89件,在民商事争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擅长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与争议处理,同时在数据合规和人工智能合规等非诉业务方面也有丰富经验。在这个法律事务中,她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争议法律事务中,周依洁律师代理原告胡某。2022年某月,永嘉县公安局对胡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胡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胡某诉称从己没有伤害第三人的主观故意,且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庭审中,周律师明确指出永嘉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未充分听取其意见。她在法庭上出示相关证据,详细说明程序违法的情况。法官认真审查了证据,对周律师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予以关注。
周律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迫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法律事务审理过程中,永嘉县公安局从行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周律师及时建议原告撤回起诉,为原告争取到仅承担25元受理费的低成本结案结果。胡某成功避免了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不利处罚。
代理行政机关赢得胜诉
在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争议法律事务中,周依洁律师代理被告洞头区XX某某。原告主张存在消费歧视、消费欺诈等问题,被告进行了相应答辩。
庭审中,周律师精准把握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指出免票政策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她还厘清行政机关职责边界,论证发票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同时,有效论证“首违不罚”合法性,证明第三人符合相关条件。从核查期限、执法人员资质等方面,全面抗辩被告程序合法性。
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所有诉讼主张。周依洁律师为被告争取到了完全的胜诉结果,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责任。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争议裁定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周依洁律师代理被告许某。原告请求许某与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许某辩称从己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周律师紧扣“许某是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三份单据均注明建设单位名称”等关键事实,进行详细论证。她在法庭上展示相关证据,说明许某的结算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官认真审查证据,最终认定许某签字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周律师推动法院追加建设公司为被告,将债务主体从许某个人转移至公司,实现了委托人个人财产的完全隔离保护。最终裁定许某个人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全部债务由建设公司承担。周依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完全的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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