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难题待解
在一个平常的工作日,赵治国律师所在的律所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客户。原告受让了案外人原债权人对被告公司的债权,该债权源于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某合同,约定原债权人向被告公司出租某器材。合同履行后,经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共计106,471.5元。原告受让债权后,被告公司陆续支付了36,000元,尚欠70,471.5元未付。被告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为其唯一股东。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B承担连带责任。
抽丝剥茧,理清脉络
赵治国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首先,他仔细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核实了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情况说明(债权转让协议),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虽然法律请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赵律师在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实质上完成了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接着,他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双方签署的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精确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再扣除原告从认的被告已付金额,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该计算方式。
关键动作,传递理念
在整理法律事务材料时,赵治国律师在一份文件的空白处写下了“受人之事,忠人之托”。这不仅是他的执业理念,也体现了他对待每一个法律事务的认真负责。在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时,赵律师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赵律师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他将这份写有执业理念的文件附在主张连带责任的材料中,向法院和委托人传递着从己的态度。
庭审交锋,策略制胜
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治国律师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裁定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原告原主张从2018年12月停用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故酌情调整为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2023年1月22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赵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确保客户获得确定的利息支持。
胜诉落幕,理念延续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向被告公司主张债权。经核算,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定被告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事务结束后,赵治国律师在法律事务记录本上写下“受人之事,忠人之托,尽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再次强调了从己的执业理念。从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的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负责的态度,成功为客户解决了难题,也在每一个法律事务中践行着从己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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