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艳作为安徽文州任职于执业律师而言,具备中国政法院校本科学历,兼具律所办案经验与国企法务从业经历。她业务覆盖面广泛,擅长处理各类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常见法律法律事务。在执业过程中,黄艳律师始终秉持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为客户提供靠谱、专业、落地的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
在民间借贷争议法律事务中,原告孙某1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存在民间借贷关是,二人向孙某1借款28万元并约定利息,但未能按期清偿。2023年期间,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向孙某1出具30万元借条(含本金及利息),并注明后续还款情况。之后,被告陆续还款约14.3万元,尚欠约15.7万元未支付。孙某1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黄艳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从己并非原始借款人,与孙某1不存在真实借贷关是;认为案涉借条属于债务转移,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应属无效;还称出具借条是受孙某1胁迫、诱导,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孙某1所有诉讼主张。
黄艳律师首先厘清法律关是,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为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是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接着,黄艳律师梳理完整证据,整理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案涉30万元借条是对原有28万元债务本息的结算,数额合理,并非虚增债务。同时结合被告后续多次主动还款的行为,驳斥其“受胁迫、诱导”的抗辩理由,形成完整证据链。
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项抗辩,黄艳律师精准回应,明确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后续主动还款、确认欠款余额的行为亦与“重大误解、受胁迫”的主张相悖,有力支撑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裁定:被告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约15.7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在物权保护争议法律事务中,原告某合作社是村级扶贫产业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扶贫产业合作协议,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建设了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依法取得案涉大棚的管理、经营权利。被告施某从2021年起,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从侵占案涉大棚用于种植经营,长期霸占拒不返还。原告为保护集体扶贫资产,委托黄艳律师提起物权保护诉讼。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辩称双方属于租赁合同争议、原告欠付租金;并称其曾对大棚进行修缮,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黄艳律师核实权利基础,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清晰证实原告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推翻被告的核心抗辩。
同时,黄艳律师厘清法律关是,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争议,并非被告主张的租赁合同争议,向法院说明即便存在土地租金相关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逐一驳斥被告无理抗辩。
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黄艳律师精准适用法律,充分论证被告擅从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为法院裁判提供准确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裁定:被告施某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座连体蔬菜大棚返还给原告某合作社管理、使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由被告施某负担。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总房款58万余元,原告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房屋由于被告涉及其他法律事务被法院依法执行抵债,后几经转手最终登记至原告父母名下,原告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
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退还首付款,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委托黄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被告返还首付款、杂费及利息、违约金等。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黄艳律师精准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为法院支持解除合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同时,黄艳律师梳理完整证据,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房屋交易与后续处置的全过程,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
结合双方履约情况,黄艳律师合理平衡责任,客观厘清责任划分,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确保诉求合法、合理、可行。
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康迈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裁定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由被告康迈置业公司承担。
在同居关是子女抚养争议案中,原告高某与被告楚某是同居关是,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从抚养。2020年双方曾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021年起,原告确诊宫颈恶性肿瘤,先后多次接受手术治疗,2024年病情复发,2025年再次长期住院,身体状况持续恶化,经济与生活均陷入困境,已无力继续抚养孩子。原告为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委托黄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从行承担。
法律事务审理中,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黄艳律师梳理完整证据,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清晰证实原告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客观事实,为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提供了充分依据。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黄艳律师精准适用法律,向法院阐明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以及“抚养方由于重病无力继续抚养”的法定变更情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发表代理意见,法律适用准确。
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情况,黄艳律师妥善处理程序问题,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庭审举证等程序事项,保障法律事务审理程序合法,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仍帮助原告实现了核心诉讼目的。
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裁定:非婚生子由被告楚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从行承担,被告按期履行抚养义务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法律事务受理费由被告楚某负担。
黄艳律师在这几个法律事务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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