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被告刘X才意识到,一场因民间借贷高息争议引发的不当得利诉讼正悄然降临到自己头上。原告张X是一名黄金首饰经营者,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21年6月起向被告及案外人多次借款。原告称通过案外人周X、被告刘X等人共获得借款本金540000元,且已还款711800元,认为按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计算,多支付的146800元属于不当得利,遂将刘X诉至法院。刘X陷入了极度的绝望,他深知这场官司若败诉,自己不仅要返还一大笔钱,还可能面临额外的利息损失。
就在刘X感到孤立无援时,他找到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黎芳。黎芳拥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学历,有着7年的执业年限,更有着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12大领域,能精准处理各类常见及复杂纠纷。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黎芳凭借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的经验,迅速展开了工作。她从法律关系定性、主体适格性、举证责任及诉讼时效等多维度展开抗辩。首先,在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抗辩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须同时满足“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根据”四要件。黎芳指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转账基于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根据,不满足“无法律根据”要件。
在证据链攻防上,黎芳全面梳理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逐笔核对还款对象及金额。她精准地指出,原告向案外人张X某的190000元转款及金链子交付无被告指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司法解释第90条,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
为了证明原告未受损失,黎芳通过仔细计算,发现原告向被告及按被告指示的案外人还款共计441000元,而原告获得的借款本金为540000元,原告实际还款金额低于借款本金,原告并未受到损失,反而尚欠被告款项,逆转了原告诉讼逻辑。
同时,黎芳还补充了诉讼时效抗辩,她指出双方借款关系主要发生在2021年8月至9月,即使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最迟应在2024年9月前主张权利,但其于2024年10月22日才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即使实体认定对被告不利,也可阻断原告胜诉权。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的转款及交付金链子系受被告指示,且原告实际还款金额低于借款本金,未受到损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且,由原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618元及保全费1254元,合计2872元,为当事人避免了至少146800元的返还风险及额外利息损失。
黎芳秉持着“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共情为客户守住了权益底线,再次证明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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