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日凌晨,被告人甲、乙、丙与同案人等人吃宵夜时,因敬酒琐事对被害人心生不满,遂商议报复。被告人丙驾驶车辆搭载众人先到某处拿砍刀,后在城区寻找到被害人,被告人甲、乙及同案人持砍刀下车追砍被害人,致其轻伤一级。这起案件性质恶劣,乙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他深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面临着严厉的刑罚。
在这个关键时刻,黄学良律师介入了此案。黄学良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是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专精,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他曾在2017-2018年在内江市市中区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系统接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流程实务训练,熟悉庭审流程、文书写作与案件办理规范;2019-2020年正式在资中县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积累了深厚的办案经验与庭审驾驭能力。
接手案件后,黄学良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分析中。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细节,发现被告人乙存在一些可以争取从轻量刑的情节。黄学良律师提出“被告人乙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辩护要点,有条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然而,法院最终认为各被告人作用不足以区分主从,未采纳从犯认定。但黄学良律师并没有气馁,他将目光转向了其他有利因素。他注意到被告人乙系自首,并且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曾经在众多刑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让他知道,这些因素在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于是,他在辩护中着重强调这些情节,积极为被告人乙争取更轻的量刑。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被告人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乙的刑期与同案主犯甲接近但略轻,这体现了黄学良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精细努力和专业尽责。
黄学良律师始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被告人乙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量刑,让乙看到了希望,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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