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谷先生得知房屋贷款未获批准,合同无法履行,而中介公司又拒绝退还中介费用时,他才真切地感受到自己陷入了一场棘手的法律纠纷,满心的绝望与无助瞬间涌上心头。
谷先生在2017年8月7日作为乙方,与作为丙方的沈阳焱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及作为甲方的案外人孙铁峰签订了《房屋中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屋,付款方式为交易贷款。合同签订后,谷先生支付给被告中介等费用27700元,还给付甲方买房定金10000元。然而,贷款未获批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谷先生陷入了维权困境。
此时,谷先生找到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佟新宝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合同与欠款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手案件后,佟新宝律师凭借多年来承办2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被告提出了零首付贷款买房的业务,以及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他仔细研究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以及谷先生转账的实际情况。虽然被告承诺的零首付贷款买房并没有体现在合同中,当初的广告宣传也被删除了,但佟律师通过对合同和转账情况的深入分析,成功证明了被告提出了零首付贷款买房的业务。
在一审中,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指出被告作为专业中介代理机构,对其开设的“零首付”业务应有充分的了解及注意义务,现被告对原告“零首付”贷款应须提供相关必要材料未作明确约定,并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故被告应当返还收取原告的中介等费用27700元。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佟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返还中介费用。
二审中,被告焱森公司上诉主张其作为居间方,提供房屋信息,促成交易即已完成居间服务内容。佟新宝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合同的精准把握,指出根据合同及其出具的收条的明确记载,结合其收取的费用远远高于正常中介费标准的事实,足以认定焱森公司的合同义务还包括办理银行贷款。焱森公司作为提供办理贷款服务的一方,主张贷款未获批准系谷先生原因,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谷先生成功拿回了27700元的中介费用。
佟新宝律师始终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办案原则,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他认为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胜诉不是终点,帮当事人真正解决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才是他执业的全部意义。此次案件的成功,再次彰显了佟新宝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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