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发生的瞬间,被告人就知道自己闯下了大祸。看着被自己撞倒的被害人,他满心的恐惧和懊悔。之后被害人住院治疗数月,出院次日却不幸死亡,这让被告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他知道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相撞,致使被害人受伤。被害人自身患有严重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外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虽然被告人积极救援被害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但面对致人死亡的结果,他的处境依旧十分不利。
在被告人几乎陷入绝境之时,他找到了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黄学良律师。黄学良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实务一线深耕逾五年。他曾于2017-2018年在内江市市中区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系统接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流程实务训练,熟悉庭审流程、文书写作与案件办理规范。2019-2020年正式在资中县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积累了深厚的办案经验与庭审驾驭能力。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辩护与合同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
黄学良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承办刑事案件的经验,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注意到被告人具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这符合自首的条件。同时,他对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提出了合理质疑。被害人自身患有严重的基础疾病,外伤与基础疾病共同作用导致了最终的死亡结果,这其中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
在庭审中,黄学良律师与谢某某律师共同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本案不是致人死亡,而是致人重伤,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最终死亡系外伤与基础疾病共同作用,但外伤是主要原因,故仍认定死亡结果,未采纳“致人重伤”的意见;但明确采纳了“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黄学良律师始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通过对自首制度的准确运用和对因果关系的合理质疑,成功为被告人在致人死亡的不利后果中争取到从轻量刑,体现了刑辩律师在复杂因果关系案件中的精细辩护与量刑协商价值。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带来了希望,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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