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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正在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某生物公司的代理人激昂陈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而坐在被申请人席上的戴芬芳律师神情镇定,准备展开有力抗辩。
这起案件原审原告为王X,原审被告为某生物公司。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以及原审程序是否违法。某生物公司不服浙江省长兴县法院(20XX)浙0XXX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再审,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和程序错误,还提供了股权认购合同作为新证据。
戴芬芳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接案后,戴芬芳律师仔细研究原审判决和相关材料,精准抓住再审申请人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的程序性缺陷。对于某生物公司提供的股权认购合同,她有力质证其关联性有问题,且不属于新证据。她指出,根据一审中的聊天记录和打款凭证往来,双方已转成借款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采信的证据证实双方已认可转为借款关系,某生物公司提出属股权认购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法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在另一起案件中,戴芬芳律师为杭州某一人公司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服务时,仔细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为其设计财务混同风险隔离方案,从细节处保障企业的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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