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原告机械公司的负责人满脸焦虑地找到黄蓉律师时,黄蓉律师就意识到这案子不好办。原告机械公司是由原某机械公司更名而来,虽明确承继了原公司全部债权债务,但被告坚称双方未对账,还不认可原告对原公司签订合同货款的主张权,这让七十余万元的欠款回收变得困难重重。
黄蓉律师所在的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位于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1号楼21层,黄蓉律师本人执业证号为13210201811054335,服务核心地区为江苏扬州。她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这个案件,黄蓉律师冷静地分析出了几个关键难点。
首先,被告以未对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而双方签订的六十余份《产品买卖合同》时间跨度长、涉及金额大,要梳理清楚并非易事。其次,被告不认可原告对原公司债权的承继,若不能有效举证,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将受到质疑。最后,对于双方争议的油缸退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拖延。
正是因为黄蓉律师拥有多年处理民商事纠纷的经验,以及团队协作的优势,她想到了一系列破局思路。在债权主体资格举证方面,黄蓉律师重点收集了公司名称变更的书面通知、函件以及双方后续业务往来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公司名称变更及债权债务承继事宜,且被告在更名后仍与原告持续发生业务往来,应认定其对债权债务承继事宜知情且认可,成功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确认了原告的合法诉讼主体地位。
在合同及货款账目梳理上,黄蓉律师带领团队全面梳理了原公司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六十余份买卖合同。他们逐一核对合同价款、发货记录、发票开具情况以及被告付款记录,形成了清晰的货款对账明细,精准计算出了欠付货款金额,为法院认定欠款事实提供了明确、详实的依据。
针对双方争议的油缸退货问题,黄蓉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证据,确认了原告负责人曾同意退货的事实。她积极与法院及被告沟通,对该部分货款予以合理扣减,避免了因该争议导致案件审理拖延,保障了案件的高效推进。
同时,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黄蓉律师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并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调整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立案之日,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的利息赔偿,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有权主张原公司及自身签订合同的全部欠付货款。经核算,六十余份合同总价款四百七十余万元,被告已付三百九十余万元,尚欠七十余万元,扣除双方协商一致退货的两台油缸价款十五万余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六十余万元。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六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后,原告负责人对黄蓉律师竖起了大拇指,称赞她专业又负责,成功帮公司挽回了损失。黄蓉律师也表示,将继续秉持“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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